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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證 毒 理 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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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證 毒 理 組 的 工 作 範 圍 主 要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部 份
: 毒 理 分 析 、 尿 液 分 析 和 酒 後 駕 駛 。
毒 理 分 析 小 組 負 責 在 死 因 有 可 疑 和 各 類 牽 涉 藥 物
或 毒 藥 的 刑 事 罪 案 中 , 為 警 務 處 , 臨 床 病 理 學 家 ( 醫 院 管 理 局 ) 和
法 醫 官 ( 生 署 ) 提 供 全 面 的 藥 物 或 毒 藥 分 析 服 務 。 本 小 組 處 理 的
證 物 , 主 要 為 生 物 檢 材 如 血 液 、 尿 液 、 胃 容 物 和 肝 臟 等 器 官 。 而 在
案 發 現 場 發 現 和 毒 理 有 關 的 證 物 , 例 如 毒 藥 、 藥 物 等 亦 會 一 併 送 交
化 驗 。
尿 液 分 析 小 組 的 工 作 , 包 括 定 期 為 接 受 美 沙 酮 治
療 的 戒 毒 者 化 驗 尿 液 樣 本 。 此 外 , 該 小 組 亦 負 責 替 接 受 監 察 的 濫 用
藥 物 者 ( 主 要 是 青 少 年 ) 及 罪 犯 , 進 行 尿 液 分 析 , 監 測 其 尿 液 是 否
含 有 鴉 片 類 或 非 鴉 片 類 等 濫 用 藥 物 。 尿 液 分 析 小 組 的 服 務 對 象 為
生 署 、 社 會 福 利 署 、 醫 院 管 理 局 、 懲 教 署、警 務 處 及 其 他 戒 毒 復 康 機
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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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 了 配 合 政 府 修 訂 《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》 , 酒 後 駕 駛 小 組 於
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 成 立 。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所 修 訂 的 條 例 下 , 任 何 人
士 在 每 百 毫 升 呼 氣 中 含 超 過 22 微 克 酒 精 ( 相 等 於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含 50 毫
克 酒 精 或 每 百 毫 升 尿 液 含 67 毫 克 酒 精 ) 的 情 況 下 駕 駛 , 即 屬 違 法 。 而 當 警
方 進 行 呼 氣 測 試 時 , 若 測 試 對 象 的 每 百 毫 升 呼 氣 含 22 至 37 微 克 酒 精 , 他
可 以 要 求 用 血 液 或 尿 液 樣 本 的 酒 精 檢 驗 來 取 代 呼 氣 測 試 的 結 果 , 而 這 些 樣
本 會 呈 送 到 酒 後 駕 駛 小 組 進 行 分 析 。 以 上 三 小 組 亦 為 法 庭 及 其 他 服 務 對 象
提 供 藥 物 及 酒 精 的 毒 理 和 藥 理 的 專 業 意 見 。
主 要 人 員
法 證 毒 理 A 組
法 證 毒 理 B 組
主 要 儀 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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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下 是 本 組 常 用 的 化 學 分 析 儀 器 :
- 高效液相色譜質譜聯用儀
- 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
- 頂空氣相色譜儀
- 免疫分析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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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 標 及 指 標
有 關 法 證 事 務 的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準 則
目 標
目 標 為 完 成 80% 個 案 化 驗 及 報 告 所 需 的 工 作 日
| 個 案 種 類 |
目標工作日 |
2006
(實際) |
2007
(實際) |
2008
(計劃) |
| 毒 理 分 析 |
33 |
42 |
35 |
35 |
| 尿 液 分 析 ( 美 沙 酮 診 療 所
) |
11 |
6 |
9 |
10 |
| 尿 液 分 析 ( 司 法 鑑 證 ─ 確
認 ) |
22 |
21 |
20 |
21 |
| 酒 後 駕 駛 |
11 |
11 |
11 |
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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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 標
指 標 為 處 理 的 個 案 總 數
| 個 案 調 查 數 目 |
2006
(實際) |
2007
(實際) |
2008
(預算) |
| 毒 理 分 析 |
2,400 |
2,562 |
2,500 |
| 酒 後 駕 駛 |
118 |
121 |
130 |
| 總 計 |
2,518 |
2,683 |
2,6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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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測 試 數 目 |
2006
(實際) |
2007
(實際) |
2008
(預算) |
| 尿 液 分 析 ( 美 沙 酮
診 療 所 ) |
14,279 |
14,682 |
15,000 |
| 尿 液 分 析 ( 司 法 鑑
證 ─ 確 認 ) |
64,266 |
80,682 |
70,000 |
| 總 計 |
78,545 |
95,364 |
85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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