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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 子 鉴 证 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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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 子 鉴 证 组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利 用 基 因 测 试 方 法 , 协
助 核 实 入 境 事 务 个 案 中 申 请 人 所 声 称 的 亲 子 关 系 。
亲 子 鉴 证 组 的 服 务 对 象 是 按 《 入 境 条 例 附 表 1 第
2(c) 段 》 声 称 拥 有 居 留 权 而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。 申 请 人 须 按
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根 据 《 入 境 条 例 第 2AB(2) 段 》 以 宪 报 公 告 指 明 的 方
式 提 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。 由 于 有 些 申 请 人 所 提 交 的 证 据 不 足 以
证 实 其 亲 子 关 系 , 香 港 特 区 修 订 了 《 入 境 条 例 》, 赋 予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权
力 , 要 求 申 请 人 及 其 声 称 的 父 母 接 受 指 定 的 基 因 测 试 , 以 协 助 审 核
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。 《 2001年 入 境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于 2001年 7 月
开 始 实 施 。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以 宪 报 公 告 指 明 基 因 测 试 的 程 序 及 指 定
香 港 政 府 化 验 所 负 责 是 项 测 试 。 详 情 可 参 阅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网 页 (http://www.immd.gov.hk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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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人 员
以 下 是 亲 子 鉴 证 组 专 业 人 员 的 联 络 方 法:
主 要 仪 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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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下 是 本 组 常 用 的 化 学 分 析 仪 器 :
- 微 孔 板 光 学 测 试 仪
- 热 循 环 PCR 扩 增 仪
- 基 因 分 析 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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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 标 及 指 标
自 2001 年 7 月 法 例 开 始 实 施 以 来 , 亲 子 鉴 证 组 定 下 及
达 致 以 下 的 服 务 目 标 及 指 标 :
目 标
目 标 的 定 义 为 完 成 时 间 不 超 过 指 定 工 作 天 数 的 个 案 所 占 的 百 分 率
| 个 案 种 类 |
目标 |
2009
(实际) |
2010
(实际) |
2011
(计划) |
| 亲 子 关 系 检 测 (脱 氧 核 糖 核 酸 纹 印 分 析) - 在 22 个 工 作 天 内 完 成 (%)@ |
90 |
91 |
91 |
9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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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@ |
数 字 代 表 从 化 验 所 收 到 样 本 进 行 基 因 测 试,至 化 验 所 内 部 完 成 脱 氧 核 糖 核 酸 分 析 后 发 出 基 因 资 料 的 工 作 天 数。 |
指 标
| 个 案 调 查 数 目 |
2009
(实际) |
2010
(实际) |
2011
(预算) |
| 亲 子 关 系 检 测 |
2,684 |
2,382 |
2,5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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